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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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许可事项编码HBXK06-11-0
省直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
受理条件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车辆管理所大厅内设置的发号机领取顺序号;
2、车辆管理所大厅窗口叫号;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4、体检(指纹采集);
5、预约科目一;
6、收费;
7、照相;
8、科目一考试;
9、制发准考证明;
10、预约科目二、三;
11、申请人凭缴款通知到银行代收点交费;
12、预约科目二、科目二考试,预约科目三,科目三考试;
13、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元)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增驾的还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