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慢性病报销标准通知

导语 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州慢性病报销办法及标准的批复》(昌州政发【2012】89号)精神,我们对自治州慢性病报销办法及标准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对部分慢性病实行定额报销,定额内按70%予以报销。定额标准如下:

  1、肺源性心脏病年度定额标准为2000元;

  2、冠心病年度定额标准为3400元;

  3、脑梗塞恢复期年度定额标准为2800元;

  4、Ⅱ期(2)级以上高血压年度定额标准为2800元;

  5、脑出血年度定额标准为2800元;

  6、糖尿病年度定额标准为3400元;

  7、病毒性肝炎年度定额标准为3400元。

  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仍按原办法报销。

  二、对原按慢性病管理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的门诊放化疗、肾透析、器管移植后的抗排异性治疗,不再按慢性病管理办法进行结算,改由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各县(市)人民医院直接列入住院费用结算。

  三、调整慢性病账户管理。

  1、对列入定额的慢性病病种,不再与个人账户挂钩。

  2、在统筹年度内,办理了慢性病的患者,定额从办理次月起按月计算。

  3、慢性病实行定额后,超出定额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金不予支付。

  四、调整慢性病费用结算。慢性病费用在承担慢性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由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直接收取。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居住和长期外派人员,符合年定额标准的慢性病医疗费用由其参保地社保机构负责结算。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的报销,必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批准,凡连续参保年限不满6个月的不予报销,连续参保年限满7个月、不满一年的,按年最高支付定额标准的30%给予报销,连续参保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最高支付定额标准的50%给予报销,连续参保满两年以上的按年最高支付定额标准的70%给予报销。

  五、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此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六、调整后的慢性病报销办法及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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