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通知

导语 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各大中专院校、各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深入发展,切实保障大学生、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8]22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昌吉州辖区内各大专院校在校生一律参加昌吉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大学生、中小学生(含中专生,幼儿园、托儿所的学龄前儿童,下同)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困难学生给予补助。

  三、大学生、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对新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大学生、中小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工本费由学生本人承担。

  五、为方便大学生、中小学生参保,适应大学生、中小学生秋季入学的惯例,特将大学生、中小学生的参保统筹年度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六、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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