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担保贷款异地申贷有关问题

导语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米东、五家渠支行,各银监分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不断完善,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逐年增加,各类创业人员不仅为自己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还带动了更多人就业,实现了就业的倍增效应。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已经成为我区推动创业促就业,建立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切入点,为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在疆内跨地区创业人员还无法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异地申贷问题已成为制约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特别是支持大学生为主体的青年群体创业的瓶颈。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的作用,现就小额担保贷款异地申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小额担保贷款户口所在地限制。凡符合新政办发〔2009〕25号文件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项目开办经费、流动资金不足的,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创业人员在异地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办法》(乌银发〔2006〕24号)有关规定,向创业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须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户籍的各类创业人员;

  2.借款人在创业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借款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且具有一定的偿还贷款能力;

  4.借款人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小额担保贷款异地申贷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执行力度,强化创业服务。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使更多的人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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