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公益岗位就业人员实名登记的通知

导语 州直各岗位开发单位,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州直各岗位开发单位、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实名登记工作,对已开发使用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认真清理,做到人数清、岗位清、变动情况清、补贴情况清。

  二、对享受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满三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要进行及时清理,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满三年后继续留用的,相关费用一律由岗位开发单位自行承担。

  三、自2013年起,在党政机关不再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对公益性岗位已到期以及由于人员退休、岗位调整、死亡等自然减员及解除上岗协议等原因出现的空岗,人社部门要及时将空岗指标收回,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人员进行补充。

  三、公益性岗位只安置一次就业,不得重复安置。对就业困难大中专毕业生,原则上限定在三年择业期满仍未就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范围内,确保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各县市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统一录入新疆劳动就业统一应用系统,实行动态管理,自2013年6月1日起,各县(市)每半年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动情况表》(附件3)报我局就业科。

  四、州直各岗位开发单位、各县市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及基础信息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详实并认真填报《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附件1)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附件2)于2013年4月9日前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

  联系人:王齐

  联系电话:2206022

  电子邮箱:jyk233752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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