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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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许可事项编码HBXK06-11-0

  省直管理部门省公安厅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71号令)。

  受理条件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车辆管理所大厅内设置的发号机领取顺序号;

  2、车辆管理所大厅窗口叫号;

  3、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4、体检(指纹采集);

  5、预约科目一;

  6、收费;

  7、照相;

  8、科目一考试;

  9、制发准考证明;

  10、预约科目二、三;

  11、申请人凭缴款通知到银行代收点交费;

  12、预约科目二、科目二考试,预约科目三,科目三考试;

  13、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由车辆管理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收费依据无

  收费标准(元)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4、增驾的还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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